(七)关于服务监管手段。为更好地借助互联网等技术,丰富服务监管的手段和途径,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市、县级居家养老信息平台。鼓励在居家养老服务中采用信息化、智慧化产品。
(八)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法律、法规已经对大部分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按照立法权限和立法规范,《条例(草案)》不再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法律责任作重复表述,主要是在结合本市实际方面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未按标准服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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