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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重庆涪陵有奖征集旅游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

   信息来源:涪陵区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0-04-13   截止时间:2010-5-30

涪陵旅游形象标识、宣传口号征集启事

涪陵地处三峡库区腹心,重庆辖区中部,也是“一圈”和“两翼”的重要枢纽,幅员面积2941.46平方公里,地处长江、乌江交汇处,素有渝东南大门之称,历来是乌江流域多个区县的物资集散地。

      涪陵因乌江古称“涪水”,巴国先王陵墓多葬于此而得名,以“榨菜之乡”闻名于世。涪陵在上古名“枳”,春秋战国时为巴国都城,自唐代以来一直为州郡所在地。重庆直辖后,涪陵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旅游经济产业格局基本形成。白鹤梁水下博物馆、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大木花谷、石夹沟、御泉河、雨台山、小溪、周易园、沙溪温泉、蔺市古镇等都已开放接待游客;拥有星级饭店7家,其中,四星级3级、三星级2家、二星级2家;拥有涉外游船河国内旅游船10多艘;拥有旅行社9家。

      借“第一届中国长江三峡国际旅游节闭幕式”召开之际,为进一步提升涪陵旅游形象,打造涪陵旅游品牌,增强涪陵旅游的美誉度和认知度,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涪陵旅游形象标识、宣传口号。

      一、征集内容
      涪陵旅游整体形象标识、宣传口号

      二、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或以寄出邮戳为准)

      三、征集要求
      1、形象标识:有较强的视觉感染力,内涵丰富,创意独特,图案清晰,识别性强,并有涪陵旅游的中英文符号。
      2、宣传口号:中文(最好中英文对照),一般不超过l0个字,有较强的震撼力和号召力,彰显涪陵旅游特色及文化,主题鲜明,文字精练,简明易记。
      3、形象标识、宣传口号要求充分体现涪陵旅游文化内涵(查阅相关资料请登录www.fl.gov.cn)。

      四、提交说明
      1、形象标识图稿一式三份,彩图、黑白图和坐标图各一份(A4规格),注明比例及标准色,并附可阅读的电子文件光盘,形象标识设计图稿文字说明请另附纸页说明;
      2、宣传口号请统一用A4纸、二号黑体字打印;
      3、投稿人提交作品时需另页(A4纸)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请勿注明在设计文稿上);
      4、每位投稿者可同时提交多件应征作品,其作品应为作者新创作、未发表、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

      五、投稿方式
      单位:涪陵区旅游局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
      邮箱:xuliu2008@qq.com    156093303@qq.com
      Q Q :156093303
      电话:023—72281275
      传真:023—72281375
      邮编:408000
      联系人:徐 鎏   陈诗翰   夏瑜均

      六、评选方式
      1、由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专家、旅游业界代表组成的评委会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认真评选;
      2、对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先分别各自评出10件入围作品在媒体上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再由评委会进行总评。报经涪陵区宣传报道小组审定后,由涪陵区旅游局在《中国旅游报》、《大渝网》及重庆各知名媒体上公布获奖作品;
      3、最终评选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各5件,共计10件作品。

      七、奖励办法
      1、对入围的10件作品,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
      2、对最终采用的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各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上奖金的税金由获奖者自缴),颁发获奖证书。若作品经评审委员会投票均不过半数,则视为空缺。
      3、获奖作品不重复计奖,以所获最高等次奖项计奖。

      八、特别声明
      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凡获奖应征作品,投稿人须承诺其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涪陵区旅游局所有;
      2、凡获奖应征作品须为原创,投稿人享有完全著作权,无侵犯他人著作权等行为,因作品侵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涪陵区旅游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涪陵区旅游局有权根据需要对获奖作品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而无须征得应征者的同意,涪陵区旅游局以任何形式使用获奖应征作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涪陵区旅游局所有,应征者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主张分享其获奖作品的利用所带来的利润和其他利益;
      4、所投稿件请作者自留底稿,不退稿;
      5、本次活动不收取报名费,所投稿件恕不退还,请投稿人自留底稿;
      6、凡投稿人投稿均被视为同意本征集方案所有条款;
      7、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涪陵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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